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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载货汽车怎么规定

时间: 2024-02-26 13:27:16 |   作者: 五边形冲击压路机
产品介绍

  商洛新闻网讯:近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载货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使用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参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领导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应急管理、卫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委员会制度,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保障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

  第五条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该县要建立完整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制定并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

  第七条镇(办事处)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突出交通安全的原则,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由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县长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相关领导责任。

  镇(办)长(主任)、分管副镇长(副主任)负责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全面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镇(办)要明确村干部和村(居)委会主任负责落实本村(居)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教育驾驶人和村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主要负责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全市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实施综合监管,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及时勘察、治理、改建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政府应当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县政府与镇(办事处)政府、镇(办事处)政府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车主、驾驶人要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细化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责任,强化源头管理。

  各镇(办)要组织并且开展辖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台账,集中管理信息统计上报,组织并且开展交通安全检查,专项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交通事故隐患,落实包村干部监管责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现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落实处理措施。

  镇(办)包村干部和村(居)委会主任要建立车辆和司机台账,掌握本村车辆和司机基数情况,逐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逐人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一车一人一包。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参与检验、发证、登记挂牌,制止和举报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工作单位、进家庭),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保障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依照国家“五整顿三强化”措施,规范低速货车驾驶人考试、发证、车辆登记、安全检查、强制报废等流程。,并对各县区车辆管理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指导。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做好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的登记、注册、挂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对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考试;核发和验证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交通违章者,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宣传。完善车辆强制报废程序,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要落实大队领导包、包、包、包管理责任制,检查指导基层管理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管。

  公路巡逻中队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宣传活动;加强道路巡查,纠正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交通违法者,处理一般交通事故;建立健全辖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车主、驾驶人台帐;掌握辖区道路交互与通行的基本情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落实交警包管理责任。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传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掌握辖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及驾驶员情况;排查登记区域内的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协助镇(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进行道路检查;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落实警包(村)管理责任。

  段(片)警要经常做好所辖段(片)的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熟悉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车主和司机的情况,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进行道路检查,纠正交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制定并实施本路段(段)的交通安全计划;与镇(办)政府干部和村(居)委会主任就安全管理做沟通;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集市和节日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肃查处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非法载人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公共安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站(场)和客运车辆的管理,积极拓展农村客运市场,大力推广使用安全、经济、实用的客车,增加客运班次,方便群众出行。

  根据政府的要求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交通部门将加强县、镇(办)、村道路的建设和维护,及时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整改和治理。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和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事故)的能力。

  第十八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每学期安排两次以上交通安全法制教育。

  镇(办)包村干部和村(居)委会干部每月对车主和司机进行一次安全警示谈话,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县公安局和交警大队每季度组织一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高速公路巡逻中队和派出所每月要组织一次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路巡中队每天坚持路巡,确保路面不失控。

  段(片)警每月与辖区村(居)委会干部、民警、车主、司机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座谈,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了解运营情况,掌握安全管理要点,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严禁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二十三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向镇(办事处)政府、村(居)委会登记有关信息,并依规定进行验证。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教学和培训做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培训质量和驾驶技能水平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应当参加镇(办事处)政府、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自觉接受检查监督,签订并履行交通安全责任书,不得拒绝或阻碍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争做守法、安全、文明的交通参与者。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上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保持零部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登记上牌时,应当在车辆两侧喷涂“无证驾驶”、“禁止非法载人”等安全警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上牌。

  第二十九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应当依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准接着使用;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镇(办事处)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地保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强制回收拆解,并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包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载人,不得强迫驾驶人非法营运。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扣留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扣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饮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暂扣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受到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将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非法载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载客五人以上的,处罚后扣留车辆,并对司机进行三到五天的安全教育课。

  第三十四条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也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管理职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包村的科(片)警、乡镇(办事处)机关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失控,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造成事故隐患未酿成事故的,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非法载人,一个县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发生一次死亡两人及以下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镇(办)政府、交警中队、派出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对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向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发放驾驶证,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实行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分清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基础上,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工作责任、失职、渎职等问题导致的,依法处置,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镇(办事处)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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